黄光裕内幕交易索赔案休庭原告提高索赔金额
发布时间:2021-01-08 02:45: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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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场黄光裕与股民之争,源于2007年鹏泰集团与中关村的一场资产置换。2007年4月,中关村拟与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鹏泰公司”)进行资产置换,被告人黄光裕作为中关村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参与了该项重大资产置换的运作和决策。在该信息公告前,黄光裕决定并指令他人借用龙某、王某等人的身份证,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由其直接控制。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,黄光裕使用以上龙某、王某等6人的股票账户,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,成交额共计人民币9,310万余元。至6月28日该信息公告日时,以上6人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48万余元。
原告方提交的民事起诉书显示,原告李岩于2007年6月13日以每股10.39元购买中关村股票,并于当年6月15日将上述股票以10.08元/股悉数卖出。
原告方律师张远忠认为,原告的损失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。依《证券法》第七十六条第三款关于“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,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”的规定,诉讼请求黄光裕赔偿损失。